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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卫生学校奖励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职业教育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爱好,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充分发展学生个性,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根据《镇江卫生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三好学生奖励 3 学分,市级三好学生奖励 2 学分,校级三好学生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1.5 、 1 、 0.5 学分。
二、省、市、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分别奖励 2 、 1 、 0.5 学分。
三、省、市、校级文体、专业技能比赛活动中获第一名分别奖励 3 、 2 、 1 学分,第二、三名获奖学分按 0.5 递减。
四、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通过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奖励 0.5 、 2 、 3 学分。
五、参加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等受到省、市、校级表彰的分别奖励 2 、 1.5 、 1 学分。
六、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受到校级、市级以上表彰的分别奖励 2 、 3 学分。
奖励学分一般不计入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内,但可以作为任选课的学分,也可抵充必修课和限选课因参加 B 类考核而学分不足的部分;奖励学分一般不超过规定总学分的 5% ,以免影响任选课的选修。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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