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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卫生学校社会捐资助学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接受社会捐资助学活动,加强社会助学款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社会捐资助学活动的管理。
学校捐资助学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接受社会捐资助学工作的领导管理,下设的办公室负责社会捐资助学日常工作。
第四条 社会捐资助学使用管理办公室接受社会助学捐资后,应向捐助人或团体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助学捐资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五条 学校社会捐资助学使用管理情况应不定期向全校师生公布,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社会捐资助学的使用范围:
学校教学设备的添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费的补助。
捐助人或团体指定的用途。
第七条 接受社会助学捐资学生的条件和产生步骤
接受社会资助贫困学生条件
接受社会资助的贫困学生必须爱党、爱国、爱人民,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思想道德品质高尚,并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热爱活动,生活艰苦朴素,尊敬师长,为人明理,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较好。家庭经济状况确实较贫困(有街道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并愿意接受社会捐资助学。
接受社会资助的贫困学生产生步骤
1 、按照学校社会捐资助学工作原则,根据社会资助人(或团体)的要求和资助物品性质,由学校社会捐资助学使用管理办公室召开班主任会议,传达捐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精神和社会资助人或团体的要求,布置推荐产生接受资助贫困学生对象。
2 、在各班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提供的材料,结合资助人或团体的要求,经社会捐资助学使用管理办公室派员面谈和讨论的基础上,初步确定资助对象,将相关资料报学校社会捐资助学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时向社会助学捐资人或团体征求意见后,正式确定资助对象。
第八条 社会捐助资金应严格按捐资助学范围要求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社会捐助物品应当专物专用,不得擅自变卖、转让。
附 则
本办法由学校社会捐资助学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 、社会捐资(物)助学登记表
2 、 接受资助对象申请表
3 、接受社会资助对象登记表
4 、接受资助对象审核表
5 、接受资助对象统计表
6 、 社会捐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