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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我省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对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双向选择活动的组织

  1、参加双向选择活动的单位和毕业生:
  (1)在江苏省就业的国家计划招收的除定向、委培、公寓、收费委培以及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工作以外的毕业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2)具有自主择人权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3)经过县以上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2、举办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的单位和审批手续:
  (1)组织者必须是县以上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或人才流动机构、省行业主管部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2)全省大型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省人才市场组织;市、县及省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在本辖区或本行业组织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学校主要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的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需要跨地区、跨行业、跨校组织活动的,需报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3)用人单位参加由学校或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双向选择活动,须事先填写《招聘毕业生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经省、市、县毕业生主管部门批准。


  二、毕业生就业指导

  3、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主要做好毕业生资源、社会需求调查,汇集、传递就业指导工作,通过培训提高各级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同志的政策、业务水平,指导用人单位广泛、科学、公开地选择毕业生,组织双向选择活动,以及开展推荐、介绍、组织招聘等与毕业就业有关的咨询、服务活动。
  4、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主要做好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就业信息,就业技艺等方面的就业指导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对毕业生的理想、道德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毕业生双向选择的范围,帮助毕业生正确选择就业单位和适宜岗位。


  三、毕业生资源与需求信息的管理

  5、毕业生资源信息由学校根据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等统计,并按规定时间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作为确定毕业生派遣资格和就业协议书鉴证的依据。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任务负责建立毕业生资源信息库,并向社会提供有关咨询、查询服务。
  6、用人单位需要通过双向选择招聘毕业生,必须填报需求信息。各市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由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审核后报省备案;省属单位和人事关系由省代管的部属单位的需求信息由省组织调查;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全省毕业生需求信息库,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为毕业生择业提供咨询服务。

  四、推荐

  7、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就业必须由学校推荐,并出具由省人事局统一制定、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
  8、《推荐表》一人一份。学校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的操行进行评议,如实反映毕业生各门课程的成绩。
  9、《推荐表》必须明确双向选择的地区、行业范围以及毕业生适宜从事的工作,并注明有效期。
  10、对不属于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范围的毕业生,学校不予出具《推荐表》。

  五、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1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主要依据,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之一。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后必须与用人单位订立〈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由省人事局统一制发。
  1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时,须出具〈推荐表〉原件;用人单位参加学校或行业组织的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时,应出具〈审批表〉复印件;由人才流动机构代理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还须出具代理人事关系的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不能签订就业协议:
  (1)毕业生所持〈推荐表〉为复印件或超过有效期的。
  (2)毕业生选定的用人单位超出了〈推荐表〉规定范围的。
  (3)用人单位选定的毕业生的基本情况与其〈审批表〉所列的需求专业或对毕业生的要求严重不相符的。
  14、〈协议书〉的鉴证由省人事局委托江苏省毕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各市、各学校组织的双向选择活动所签订的〈协议书〉分别由各市、各学校集中审核后送省鉴证,省直属各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可以由省各主管厅、局集中审核后送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任务鉴证。
  15、〈协议书〉鉴证时须附〈推荐表〉原件,由学校集中办理鉴证手续的须附〈审批表〉。
  16、属于第13条情形之一的〈协议书〉不予鉴证。
  17、〈协议书〉经鉴证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18、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原订协议可以解除,但其中一方必须到鉴证部门办理解除协议手续,签证部门的出具解除协议证明。
  19、毕业生升学或国家有特殊需要抽调的,原订立的〈协议书〉自行终止,学校应及时将终止原因通知用人单位。
  20、在毕业生签订协议后、报到前,用人单位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栽减人员的,报鉴证部门核查同意后,可终止原订协议,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学校和毕业生本人。
  2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无政治理由终止或变更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申请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调解,直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各学校应按照经鉴证的〈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

  六、其他

  23、组织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活动,为毕业生及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应按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
  2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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